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安监[2017]97号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管理工作,切实提高行政监管效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事项
(一)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二)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非煤矿山企业要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15日内向属地安全监管局报告,并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交回发证机关。
(三)金属非金属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和作业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还应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在提出延期申请之前6个月内经考评合格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的,可以不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但需要提交标准化等级的证明材料。
二、相关要求
(一)严格行政许可管理。各市州安全监管局要建立行政许可颁发管理工作制度,明确受理、审查、审批、发证和档案管理各环节的岗位职责,实行专人负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对下放实施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各市州安全监管局要按照有关要求,每6个月向社会公布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并抄报省安全监管局。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市州安全监管局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依规、有序地做好行政许可、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等各项工作,加大对辖区内各非煤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尽快实现从事前审批把关到事中事后监管的转变,积极探索,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手段,有效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三)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各市州安全监管局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安全生产许可证即将到期的企业及早准备,及时延期;对采矿许可证已经到期失效的,要及时收回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其停止生产;对到期不提出申请、仍然进行生产的,要加大处罚力度,依法进行处罚。
请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将此通知转发至县(市、区、行委)安全监管局。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