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安全监管局 青海煤矿安监局关于在全省高危行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及取消风险抵押金制度的通知
青安监〔2017〕75号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西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安全监管局,木里煤田管理局,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精神和《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7号)相关规定,进一步推进全省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现就在全省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及取消风险抵押金制度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和《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7号)规定,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再缴纳风险抵押金。在煤矿、非煤矿山(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建立和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
二、做好风险抵押金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衔接转换
根据省安全监管局、青海煤监局、青海保监局《关于在全省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青安监〔2014〕229号)有关要求,已经存储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生产经营单位将风险抵押金转换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剩余风险抵押金一次性退还生产经营单位。
三、加强监管,切实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保工作
(一)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保事项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核和评审认证、职业安全监控管理体系认证、复产复工、安全体检和评优评先的重要内容和必要条件。
(二)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把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列入本部门公共服务事项和监督检查的内容,凡未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一项问题提出,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整改;将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保工作纳入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实现风险专业化管理与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有机结合。
(三)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将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项作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自觉履行职责,自觉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保工作,有效预防和化解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提高安全事故预防能力,促进安全生产与保险的良性互动。
(四)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关部门和各企业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并把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作为安全生产领域改革的重要事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积极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政策、措施、规定等方面的宣传,让生产经营单位深入了解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提高社会抵御风险能力,保障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发挥的重要作用,提高社会的认知度,有效推动工作的开展。
省安全监管局、青海煤监局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地区、有关部门、各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推动不力的地区、单位和企业进行通报批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9 日。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7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