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青海省非煤矿矿山企业 复工复产及停产停建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青安监〔2018〕18号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各非煤矿矿山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复工复产及停产停建程序,督促企业切实整改因停工、停产所带来的人员、设备、设施等方面的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确保企业复工复产及停产停建期间的安全生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非煤矿矿山企业复工复产程序
(一)适用范围
处于合法基建状态停建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停产、拟复工复产的非煤矿矿山企业。
(二)工作程序
1.前期准备。季节性停产停建和长期停产停建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提前做好各项生产要素的准备工作,制定复工复产计划,拟定复工复产时间。
2.全面自查。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复工复产前要组织全员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复工复产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隐患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整改到位。
3.提出申请。非煤矿矿山企业自查的各项隐患整改完毕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将各生产要素配备情况、隐患排查整治过程等向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提出复工复产验收的书面申请,并附本单位自查表。
4.组织验收。安全监管部门收到非煤矿矿山企业复工复产验收申请后,按要求组织相关部门、聘请相关专家到非煤矿矿山企业进行现场验收,按照验收标准逐条核查、签字。
通过验收的,由牵头验收的安全监管部门出具验收意见,准予企业复工复产。未通过验收需进一步整改的,由安全监管部门下达整改指令,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到位。企业完成整改后,重新提出复工复产验收申请。
出现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情况或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的地下开采的非煤矿矿山,要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要求,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长期停建矿山复工前应当按照现行标准复核安全设施设计和开工建设条件;季节性停产矿山复产前应当按照标准规范由属地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现场复核检查验收。未经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矿山,一律不得组织复工复产,擅自组织复工复产的,一律视为非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二、严格非煤矿矿山企业停产停建程序
(一)适用范围
需要长期(6个月以上)停产停建的非煤矿矿山企业。
(二)工作程序
1.企业申请。拟长期中止作业活动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或批准的建设工期到期前,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说明中止原因、中止时间和中止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人值守、应急准备等事项。
2.部门受理。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收到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停产停建书面申请后,进行实地踏勘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如果同意非煤矿矿山企业中止作业活动,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收回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明确中止作业的起始时间和期限,函告同级公安、电力部门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和停止供应生产用电,抄告同级国土、林业、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并报上一级安全监管和建设项目核准部门备案。单次同意中止作业活动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3.延期申请。非煤矿矿山企业原定的中止作业活动期限届满需要延长中止时间的,企业应在期满前1个月,向原下达中止作业活动通知的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延期理由、延期时间,原审核部门同意延期的,按程序办理,延期中止期限不得超过1年。
季节性停产停建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停产停建前,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进行书面告知,说明停产停建时间、停产停建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人值守、应急准备等事项。发证机关和审批机关要定期在媒体公布停产停建非煤矿矿山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停产停建期间,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申请延期的,依法严格履行相关手续;逾期未申请延期的,省安全监管局依法依规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严格非煤矿矿山企业复工复产验收程序
(一)组织实施
对于长期停工停产、被责令停产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市州级安全监管部门申请验收,季节性停产停建非煤矿矿山企业向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并履行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手续后,以正式文件通知企业复工复产,并抄告同级国土、林业、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对复工复产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二)验收方式
由组织实施的安全监管部门聘请专家或委托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到现场开展验收。
(三)人员配置
每个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组由安全监管部门选派2名以上监管人员和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3名以上专家共同组成。专家的专业配备要符合以下要求。
1.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验收组成员由采矿、地质、矿机、电力、岩土和安全等相关专业构成;
2.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验收组成员由采矿、地质、通风、矿机、电力、岩土、安全等相关专业构成;
3.尾矿库验收组成员由尾矿(水工)、地质和安全等相关专业构成。
(四)验收标准
复工复产验收标准应重点突出非煤矿矿山企业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具体内容见《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验收表》、《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验收表》、《尾矿库安全生产基本条件验收表》、《非煤矿山外包施工队伍管理情况验收表》。
(五)否决条件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复工复产验收实行否决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予通过验收。
企业安全管理方面: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未取得安全合格证书;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
3.未按要求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接触粉尘、噪声、化学试剂药品的岗位未落实职业危害防护要求;
5.隐患排查整治、“专家会诊”发现隐患未整改到位;
6.外包施工单位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
7.外包施工单位将安全资金挪作他用;
8.外包施工单位未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方案,未定期排查并及时治理事故隐患。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方面:
1.边坡、台阶参数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2.未制定年度采剥计划,未按设计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
3.未落实边坡安全措施,未对高陡边坡采取稳定性监测监控措施;
4.未严格实行湿式凿岩作业、机械二次破碎和机械铲装作业;
5.排土场安全度为危险级。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方面:
1.存在图纸造假、图实不符等情况;
2.未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
3.未建立机械通风系统;
4.未配齐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仪;
5.防排水系统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水害隐患未得到有效治理;
6.提升运输系统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7.供电系统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8.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设备、材料、工艺;
9.未委托资质单位开展摸排并建立采空区台账,未进行治理设计,未明确治理时限,未与施工单位签订采空区治理协议。
尾矿库方面:
1.未按设计放矿、筑坝;
2.坝体稳定性、安全超高、干滩长度、浸润线埋深不符合设计要求;
3.排洪、排渗设施损坏或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4.未按要求建立监测监控系统并有效运行;
5.未落实定期巡查和值班值守制度。
四、加强复工复产及停产停建期间的安全监管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复工复产及停产停建期间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强化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安全检查,严格隐患整改“五落实”制度,落实划定警戒区域、切断场地电源、清除边坡危岩等措施,严格应急值班和事故报告制度,确保复工复产及停产停建安全生产。
(二)严格复工复产及停产停建安全监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非煤矿矿山企业认真做好自查自改工作,严格履行复工复产申报程序,强化复工复产工作措施;严格停产停建安全生产许可管理,严格落实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严厉打击未经安全验收擅自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严格按照标准逐项逐条进行验收,坚决做到合格一家、复工复产一家;加强部门间协调联动,逐步完善报告、信息共享、联合执法、联合惩戒等相关制度,全面落实相关部门的非煤矿矿山监管责任。
(三)强化停产停建动态监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停产停建非煤矿矿山企业纳入日常监管执法计划,加强巡查、暗查和督查,市州安全监管部门每年要对辖区内停产停建矿山进行1次全覆盖检查,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至少每半年要对辖区内停产停建矿山进行1次全覆盖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要及时处理并报告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
(四)完善矿山淘汰退出机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标准、行政等手段,建立健全非煤矿矿山企业淘汰退出机制;对缺乏技术、人才、资金及无能力整改隐患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特别是受采空区、水害威胁严重的非煤矿矿山企业,要有计划地予以淘汰;对长期停产停建、复工复产无望和扭亏无望的非煤矿矿山企业,要引导企业主动关闭退出;对资源接近枯竭的老矿山(井),鼓励其退出转产并妥善解决退出后的遗留问题。
请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的县(市、区、行委)安全监管局。
本《通知》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关于加强长期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青安监〔2016〕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