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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长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28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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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长制度(试行)》的通知

 青应急委〔2021〕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青有关单位:

《青海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长制度(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

2021年1月22日

 青海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长制度(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现场指挥长职责与义务

第三章  现场指挥长培训与人选

第四章  评估与奖惩

 青海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长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系列重要论述及党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要求,严格有序做好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有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省社会和谐稳定,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结合青海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所称突发事件,指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引发的突发灾害事故。

本制度适用于发生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应当启动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现场处置。法律、法规对现场应急指挥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突发事件需要青海省协助处置的,青海省派出的应急救援队伍受领应急处置任务后,现场应急指挥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工作目标】在省委、省政府、省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构建统一指挥、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组织有序、协同有力的现场应急指挥处置体系,优化现场决策指挥和调度管控机制,全面提升应急处置能力,依法、规范、高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第四条  【工作原则】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权责一致、分类处置、分级响应、军地协同、属地为主的原则,理顺体制、机制,实现党政之间、军地之间、部门之间、条块之间的协调联动。 

第五条  【处置主体】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设立的总指挥机构和专项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和分级分类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紧急应对工作。

省、市(州)、县(市、区、行委)应急部门是本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应急指挥和保障体系建设及运行管理,根据应急预案和上级指示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应急资源参与现场处置行动。

第六条  【应急力量】建立健全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骨干、以驻青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非战争军事行动力量为突击、以社会应急力量为辅助、以基层应急力量为重点、以应急专家队伍为支撑、以航空为新质力量的救援力量体系,不断健全各类力量协同联动和战勤保障机制,持续优化形成处置合力。 

政府应急部门和专项指挥机构按照相关程序统一调用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并按有关政策规定牵头做好相应的抚恤、抚慰、补助或补偿工作。

第七条  【现场指挥长】是指在突发事件现场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的最高指挥人员。

第八条  当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需要启动省级应急响应,现场指挥长人选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牵头处置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专项指挥机构应依据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响应等级,该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拟定办理现场指挥长、副指挥长人选名单。在省委、省政府、省应急委统一领导下,由省级该事件专项指挥机构负责综合研判,落实启动响应等级相关事宜。省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一般情况下:

1.启动省级Ⅰ级响应,由省委、省政府决定,省政府主要领导组织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现场指挥长;现场第一副指挥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该事件省级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主任担任,副指挥长由事发地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省公安厅、省军区、武警青海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等单位有关领导担任。

2.启动省级Ⅱ级响应,由省应急委决定,省政府分管领导组织指挥,由该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主任任现场指挥长;现场第一副指挥长由该事件省级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担任,副指挥长由事发地市(州)政府分管负责人、省公安厅、省军区有关领导、武警青海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等单位有关领导担任。

3.启动省级Ⅲ级响应,由该事件省专项指挥机构决定,该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主任组织指挥,由该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任现场指挥长;现场副指挥长由事发地市(州)政府、省公安厅、省消防救援总队有关领导担任。

4.启动省级Ⅳ级响应,由该事件省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决定,该事件省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组织指挥;由该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处室)主要负责人任现场指挥长;现场副指挥长由事发地市(州)政府指派同志、省消防救援总队等单位有关同志担任。

(二)应急预案中未明确的,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现场指挥部,由突发事件所在地人民政府或事件主责部门负责人担负现场指挥长。

(三)建立健全现场指挥长应急决策和专家决策相结合的现场指挥机制,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作用。

第二章  现场指挥长职责与义务

第九条  现场指挥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布省级现场指挥部成立,审定现场指挥部人员构成;

(二)组织召开现场指挥部会议,传达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抢险救援处置工作的指示批示精神;

(三)审定上报处置信息向国家工作组和省委、省政府领导汇报;对外发布新闻稿件,必要时担任新闻发言人;

(四)决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协调有关单位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调度现场处置力量,批准抢险救援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统筹调配现场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器材、设施设备;协调增补处置装备及增加救援物资;

(六)决定申请依法实施应急征用;

(七)提请负责牵头处置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专项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协调解决现场处置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和困难;

(八)宣布现场应急响应终止,下达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转指令;

(九)看望慰问伤员、遇难者家属和参与救援的队伍;指导做好善后和调查评估工作,审核应急处置调查评估报告。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现场指挥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行使指挥权;

(二)严格执行负责牵头处置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处置决策,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

(三)及时汇报牵头处置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专项指挥机构依法处置和命令执行情况,尽最大努力减少和降低损失;

(四)及时、如实向负责牵头处置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专项指挥机构报告现场处置情况,通报下一步采取的措施;

(五)动态听取专家意见,优化现场处置方案;

(六)参与审定授权对外发布的信息,根据授权举办新闻发布会;

(七)提出完善现场处置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现场处置总结评估;

(八)注重自律,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牵头处置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专项指挥机构依据应急预案立即启动现场指挥长机制,现场指挥长要第一时间赶赴突发事件现场。

第十二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尚未指定现场指挥长的,最先带领处置力量到达现场的有关单位负责人临时履行现场指挥长职责,负责指挥现场救援队伍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抢险救援,协调医护人员开展现场医疗救援、转运受伤人员,协调有关单位加强交通指挥和疏导、控制事件危险源、疏散转移群众等。

第十三条  现场指挥长在抵达突发事件现场前,应提前做好以下前期工作:

(一)立即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和实际需要,明确现场指挥部各小组组长、副组长,视情况组织成立专家组。

(二)及时了解有关情况。抓紧掌握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包括当地政府先期处置情况、事发地地理信息、气象条件、社情民情、应急物资储备库、应急救援队伍、应急避护场所、危险源、医疗机构,有关典型案例,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就突发事件应对所作的批示、指示等,并形成初步处置方案。特别是要与临时履行现场指挥长职责的现场负责同志保持密切联系,并给予指导建议。

(三)迅速调用救援力量和应急物资。指令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行业主管单位负责人、下一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指令有关单位根据突发事件情况派出应急救援队伍、运送应急物资(包括应急装备、设备、工具等)到突发事件现场集结,并预置应急救援力量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准备。

(四)远程指导现场处置工作。按照初步处置方案,指导临时履行现场指挥长职责的负责同志组织先期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  现场指挥长到达突发事件现场后,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一)深入现场实地察看情况。

(二)听取各有关单位情况汇报。

(三)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会商。

(四)传达和落实各级党委、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

(五)完善初步处置方案,形成现场应急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交通管制、现场管控、救援处置、医疗救治、监测预警、疏散撤离、避护安置、治安维持、卫生防疫、信息发布,以及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抢修等。

(六)根据现场应急处置方案部署应急处置任务。

(七)根据处置需要,决定依法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八)实地督查应急处置方案落实情况。

(九)向负责牵头处置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党委、政府汇报有关决定、命令的执行情况和现场最新情况、处置方案、处置情况。

(十)根据现场处置情况、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及专家意见,进一步完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十一)定时组织督查,书面汇总上报现场处置情况。

(十二)落实各级领导批示、指示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现场指挥长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指令现场指挥部及时向负责牵头处置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专项指挥机构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

(二)督促有关单位在应急响应结束后做好征用财产返还工作,征用财产毁损、灭失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补偿工作。

(三)组织有关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重点分析突发事件发生原因,应急处置存在的不足,提出改进现场处置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现场指挥长培训与任命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现场指挥长的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应急演练,提高现场指挥长现场应急指挥水平。

第十七条  现场指挥部设现场指挥长一名。根据应急预案或者实际需要设立副指挥长若干名,协助现场指挥长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规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担任相应级别、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现场指挥长、副指挥长。因特殊情况无法担任的,负责牵头处置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任命同级别的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长、副指挥长。

第十九条  军地协同应对突发事件的,负责牵头处置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专项指挥机构根据应急预案确定现场指挥长,第一常务副指挥长、专业常务副指挥长,参与应急处置的驻青部队、武警各确定一名副指挥长。

第二十条  现场指挥长处置不力或者严重失误的,负责牵头处置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专项指挥机构应当及时予以撤换。

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负责牵头处置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专项指挥机构以及驻青部队、武警任命新的现场指挥长、副指挥长,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第二十一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负责确定现场指挥长、副指挥长的现场指挥权自行终止。

第四章  评估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负责牵头处置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专项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对现场指挥长现场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评估,不断完善相关制度。

第二十三条  现场指挥长积极履职、科学决策、指挥有力、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负责指定的机构对指挥长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现场指挥长弄虚作假、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负责牵头处置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专项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未能及时协调解决现场处置问题和困难的,或干预现场指挥长正常指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现场指挥长作出的决定、命令或未配合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导致处置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